
11月26日,李水明诉汇华农商银行五水路支行拖欠数千万本金民事纠纷案二审开庭已过去一年。 2007年,在惠化做房地产生意的李水明认识了在惠化各大批发市场收取储蓄的银行行长于自英。 2016年4月21日,于子英向公安局自首,当时公安局正在办理一起涉及278名储户、历时数十年的重大金融案件。十多年来,于子英和银行柜员掌握了客户账户密码,无意中向客户借入资金。他们甚至还专门设立了柜台,从事代理融资和借贷业务。法院认定,截至案发,于自英已向278名客户提取款项共计2.2亿元,且尚未返还。 278名储户中,李水明的存款金额最高虚假希望基金金额达3755万元。 2021年3月,李水明被捕。警方认为,他与余自英有挪用资金的共同愿望,涉嫌不当使用资金。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与此同时,检察院提高了李水明的保释金。李水明还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放弃向银行提出任何索赔。李水明指控银行yetra拖欠款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二审正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该分行行长充当“资金中介”,秘密转移储户存款。于子英旁路存款人是如何控制和掌控亿万网络的unds,在银行的前、中、后台运作?于子英原来的身份是芜水路分局副局长。资料显示,2001年4月,惠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五水路支行成立,后改为惠化农村商业银行五水路支行。 2010年9月,于子英接任分行行长。由于银行吸收存款的需要,于子英开始从事“资金中介”的工作。判决书显示,为了争夺惠化市鹤城区多个主要市场的客户储蓄存款,从2003年开始,五水路支行就为储户开通了“代办业务”,即银行派专人帮助储户收款、存钱到账户、取款、转账等。主要集中在惠化市商业城的副食品、瓜子批发市场。代理业务让交易者免去了每天跑去银行的麻烦。作为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余子英在推广这项业务的过程中也熟悉了大部分的商户。巴房产经纪人李水明此时也认识了于子英,并将数千万资金存入五水路分公司,从事代理业务。通过代理业务,银行掌握了储户的账户密码,并推出了一项名为“银行内部调节”的新业务——向储户借出资金(即工作人员以调节银行内部资金的名义将分行的客户存款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具体任务由于子英负责。由于资金转移方便快捷,可以解决客户资金不足的问题,储户还可以获得每月的利息费率从 1 美分到 1.5 美分不等。新资金借贷业务发展迅速。不少储户回忆,于自英是一位“熟人”行长,“熟悉业务,热情踏实”,“在收款、借钱方面很有信用”。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开始悄悄提取储户的存款,储户发现询问后才知道。有储户回忆,最初表示质疑和反对,但以于自英为首的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银行的合法行为,是“基金”内部安排。 “为了打消商家的顾虑,余自义代表很多人向商家开具了欠条,其中一些人已经是银行的官员了。那个时候?如果他们给他钱或者借他的钱,都有银行的信用背书,承认他行长的身份。”随着借贷资金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来到于子英的身边。寻求帮助。法院称,后来,非五水路支行的储户也要求他帮忙转账。为此,五水路支行专门设立了3号柜台,从事业务转账代理和资金业务。柜员在员工之间轮换,该分行的员工福利成为所有分行中最好的。庭审中,于自义表示,组织储户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单位效率。此前,员工每月只能领取200元的生活费。 “这样做之后,柜员每年可收入16万-17万元,经理每年可收入20万元,聘请收银员每年可收入7万-8万元。”档案材料显示,2012年12月,五水路支行召开会议,会议纪要显示,只有保卫科杨某某认为,自始至终不能再考虑上门催收。出于安全角度考虑,而其他参会者则从业务角度考虑,如果不建议催收,存款将减少近亿元。 2.2亿元的资金是偶然的。 ”一名储户回忆。法院查明,2016年,余子英只要发现客户账户里有钱,无论客户同意与否,都会擅自办理提款,并将资金转移给其他客户,也不会像Ious这样的受害者。余子英总裁称,余子英的2000万元资金已经被转移,278笔存款中的2.2亿元资金已被转移,存款的存款也被转移。消失,单笔存款数百万元,且大部分主要是从事各类批发的商贩,由银行数百名业内人士承担。”2018年9月,克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湖南刑事判决。1202刑初275号于子英等人错批资金、非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于子英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发放资金贷款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肩执行十一年。此外,于自英被责令将挪用资金2.2亿元退还芜水路分局。与于自英案一起受到处罚的还有两名银行信贷员。两人均因犯非法放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储户因涉嫌串谋“转移资金”而被警方逮捕。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了拿回存款,事发后,李水明等存有虚假资金希望的储户先后将五水路支行告上法庭。其他。红星新闻获悉,2025年11月,部分储户本金被授予并被执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定于子英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有效判决显示,彭某某、周某某、盛某某均为余自义资金借贷业务的投资者。法院认为,农商银行芜水支行在人员、营业场所管理、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判决汇华农商行有义务支付三人1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本金存款。其中两起还被处罚支付利息。此外,在尹某案中,湖南省高院判决于子英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尹某与汇华农商银行形成了事实上的储蓄合同合同关系。根据法医我的计算鉴定中心显示,李水明与于自英之间的金融交易分为两部分:2007年至2012年底,他使用了于自英提供的银行资金; 2013年至案发为止,于自英借用存款,未动用共计5700万元。扣除后,尚有3755万元未归还(不含利息),是所有债权人中金额最高的。 2020年6月,一审法院判令五水路分院返还李水明5000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2021年3月,湖南省高院决定发回重审。同样是在2021年3月,惠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了李水明,后批准逮捕。警方认为李水明、余自英有挪用资金的共同意图,涉嫌未动用资金,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审查和起诉。因涉嫌刑事案件,李水明对五水路分局提起民事诉讼。 9个月后,惠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水明正在接受刑事调查且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为由,驳回了李水明对五水路分院付款的起诉。 ▲承诺书被捕后,李水明被监禁近10个月。 2022年1月,他被保释候审。李水明回忆,2022年5月7日,他在河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签署了一份预先印好的《承诺书》,承诺这是自己与于自英之间的个人借款,与五水路分院无关,并承诺放弃通过诉讼等形式向五水路分院追究法律责任。 ▲ 2022年5月7日,检察官根据j作出不起诉决定评审材料存档。同日,检察机关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警方所称“资金安排”制定过程中机构、策划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与此同时,检察院提高了李水明的保释金。次日,检察官将上述“承诺书”转发给怀化农商银行。一审法院裁定,开具“本票”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承诺书,红星新闻多次拨打了当时办案的河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公开电话。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26日,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河城D辖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水明签署承诺书一事提起公诉。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经向领导汇报后发现,检察官在办理李水明案件时没有违法,签字过程合法合规。 2023年6月,李水明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五水路分行返还本金3755万元。五水路分局辩称,李水明不构成“善意交易对方”。他明知余子英私自进行资金管理,却亲自向余子英贷款,以获取大笔利润。双方的资金往来必须承认这是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与分行无关,“而且李水明明确表示,他将债权交给了五水路分行。”在质证阶段,五水路支行表示,安排资金业务是余自伊属于个人越权行为,与银行无关。 ▲ 判决的第一个例子是李水明败诉。 2024年8月,惠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双方均承认于子英不当资金处理案中判赔的2.2亿元,其中包括其从李水明挪用且从未返还的3755万元。“李水明是于子英资金安排业务的投资者,也是不当资金的客户。”一审的焦点还在于李水明在取保候审期间签署的“承诺书”的有效性。惠化中院认为,李水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不会就涉案纠纷事项向惠化农商银行、五水路支行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虽然李水蜜吴先生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根本性误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在李水明确认“承诺书”上签名真实性、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李水明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惠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李水明要求五水路分院支付涉案款项的诉讼不予理睬,不予支持。李水明告诉记者,他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将于2024年11月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11月26日,红星新闻致电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表示,李水明的案件仍在审理中,不方便审理。法院向外界披露此案。来源:红星新闻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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